考点十五:公平正义(二)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法治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法治实践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作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二者都是法治的共同目标,须兼顾而不能偏废甚至相害。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制的统一性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不平衡。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所有解纠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司法是解纠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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