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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及试题解析3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19日
导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阶段,233网校整理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及相关练习试题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司法学习资料及试题请关注233网校司法频道!
  村委会和居委会不是国家机关,了解人员组成,机构组成和主人选举过程。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由居民选举产生。三个知识点
  第一,我国的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们同基层政权如乡镇政权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第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记住越到基层越精简机构。
  第三,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呢?有人认为是由村民产生,不完全或不准确,因为村民的面太广了,小孩刚满月上了户口就是村民了,但是他们没有选举权;应当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大会,再选举村委会,当然他们有权选举也有权罢免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居委会同村委会基本相同。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定的情形?
  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答 案】ABCD
  【详 解】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四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两种情况,宪法规定的是“撤销”,而非“改变或者撤销”,严格说来,CD不是应选项。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也选上了CD。
  关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程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
  B.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C.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D.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后,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关于行政立法的知识。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应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由此规定,选项B、C为正确说法。该条并没有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的规定,故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选项D的错误在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后,是由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而不是由省人大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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