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适用的目标
(一)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总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
(二)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三)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1.两者的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2.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3.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二、法适用的步骤
1.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
(1)要查明和确定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
(2)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3)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所谓证成就是指证明成立,在证明成立时,往往使用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种方式。
(一)内部证成
内部证成是指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出结论。它关心的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是否有效,即是否符合推理规则。
(二)外部证成
外部证成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进行证明。它关心的是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大前提、小前提本身是否正当、合理。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关系
1.联系:
(1)二者都要借助三段论的推理方式;
(2)二者都要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
(3)二者都要寻求理由来达到说服的目的。
2.区别:
内部证成的目标在于“结论是否成立(或是否符合推理规则)”,外部证成的目标在于“大前提、小前提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