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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两汉的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②口赋与算赋。口赋,也叫口钱,一般称之为人头税。汉代的口赋是专指对三岁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算赋是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征收对象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汉统治者根据需要,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对不同阶级、个人在算赋方面有不同的倾斜。 

③关税。关税是对出入关口的财物所征收的通过税。汉统治者根据政治的需要对关税税率及减免有不同的规定。 

(2)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 

汉王朝为加强对手工业的管理,在秦朝手工业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调整,使之更趋完善。中央设大司农,即秦之治粟内史,主要掌管农业生产,但也负责采矿、冶金、盐、酒等生产的政令。在地方,京师和郡县都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 

(3)商业管理立法 

①均输与平准法。均输与平准是汉武帝时封建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两项措施。均输是在中央大司农下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置均输官。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地区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平准,由中央大司农下属官平准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根据物价行情,贱时国家收购,贵时国家以平价卖出,这在防止投机倒把和平抑物价方面收到一定的效果。 

②盐、铁、酒专卖法。汉武帝时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商人资本,将盐、铁、酒有关民生的产品,从煮制、冶炼、酿造直至销售,完全收归由国家经营管理,制定法令严加限制私人经营。 

③抑商政策。重农抑商是春秋战国以来一直奉行的政策。汉朝继续推行这一政策,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不许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乘车或骑马;第二,不许商人 “ 名田 ” ,即购买土地, “ 犯者以律论 ” ,凡土地和奴婢超过法定数额则没入官府;第三,不许 “ 推择为吏 ” ,即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官府去做官, “ 犯者以律论 ” ;第四, “ 重租税以困辱之 ” ,法律规定, “ 贾人与奴婢倍算 ” ,商人所纳算赋比一般老百姓要增加一倍;第五,谪发,也叫谪戍,迁徙商人到边远地区戍守。 

(4)对外贸易立法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包括中央朝廷及内地人民与沿边各族统治者和人民的互市,以及同境外各国的贸易往来。 

①对外贸易的开端与发展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严格地说应该是从汉武帝时开始的。汉武帝多次派遣使节四出探寻通往境外各国的途径,并通过军事、政治、外交等手段打通了通往中亚、西亚的交通要道,闻名于世的 “ 丝绸之路 ” 就是这时开辟的。 

汉朝廷还对东亚邻近各国(如朝鲜、日本)开展了对外贸易。汉武帝时,中国商船曾开往马来半岛、缅甸西部沿海和印度南部东海岸。 

②对外贸易的管理 

对外贸易是服从于政治和外交需要的。西汉政府为了把商业贸易纳入政府管辖之下,凡参与互市的私商,必须领取符传(凭证),得到政府许可,方准参加贸易。 

汉律规定,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互市,主要是不准内地商贾以铁、兵器、马匹、铜钱与匈奴贸易,违者治罪。 

汉朝廷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采取优惠的政策,如在与匈奴互市中不准输出的铁器和铜钱,却允许在同上述地区的贸易中输出,且无数量的限制。对来汉朝进行贸易的使臣和商贾,由专司外事的机关大鸿胪负责接待。 

(四)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汉朝法律的特点包括: 

(1)两汉统治者以 “ 德主刑捕 ” 即 “ 大德而小刑 ” 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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