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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06年讲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一、清末变法修律
1、指导思想:中体西用。
2、影响: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二、清末“预备立宪”
1、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2、 各省设谘议局和中央资政院:根本不同于西方的议会组织。
3、 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武昌起义爆发后起草,缩小了皇权,但坚持“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未提人民权利。
三、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行,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是一部过渡性法典(取消六部体例,分30门;民事性质不再科刑;废除凌迟)。
2、《大清新刑律》:1911年公布,未及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主刑、从刑,罪刑法定主义,缓刑制度),附录《暂行章程》。
3、《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四、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1、 司法机构的改革: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2、 领事裁判权:1843年英国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首先获得;被告主义原则。
3、 观审制度:原告是外国人。
4、 会审公廨:1864清政府与英美法协议设立。
五、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1、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民权主义;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特别修改程序。
2、 1914年《袁记约法》:总统制,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3、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规定了“国权”和“地方制度”。
4、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注意:《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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