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马法
1、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与万民法(共和国后期;所有权和债权)。
1、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阶段。
3、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4、 罗马法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5、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演变。
6、 罗马法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
7、 罗马法的债的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10、罗马法的诉讼程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11、罗马法的复兴:始于1135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被发现;“注释法学派”到“评论法学派”。
二、英国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1、 高级法院:上议院(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2、 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法官可以撤销。
3、 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可在低级法院出庭)。
三、美国法
1、 美国法的特点:封建因素少,种族歧视色彩浓厚。
2、 1787年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宪法修正案是改变宪法的唯一方式。
3、 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4、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于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宣告了联邦宪法的最高地位。
5、 美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
6、 美国刑法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引入刑法改革。
7、英美法系的特点:判例法;日耳曼法;法官造法;归纳推理;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四、法国法
1、 法国在拿破仑时代形成“六法体系”:宪、民、商、刑、民诉、刑诉。
2、 1789年《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具体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
3、 1791年宪法:法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积极公民、消极公民。
4、 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责任内阁制;参事院是咨议机关和最高行政法院。
5、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基本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五、德国法
1、 封建时代的法律: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萨克森法典》是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1532年《加洛林纳法典》是刑法典。
2、 德国是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3、 1896年《德国民法典》: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4、大陆法系的特点:制定法;法典编纂;演绎推理;法官职权主义;区分公法(宪、行、刑、诉)和私法(民、商)。
六、日本法
1、1889年“明治宪法”: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