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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06年讲义中国古代刑法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
一、刑罚适用原则
1、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唐: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不实”;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自新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3、元:民族不平等。
4、明:实行从重兼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俗、礼教)”。
 
二、各朝代重要罪名
1、  西周:“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2、  秦: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3、  唐:“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注意:坐赃与职权无关。
4、  明: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
 
三、刑罚制度
1、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注意:以肉刑为主。
2、  秦:“具五刑”(死刑)。徒刑: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候(一年)。耻辱刑:髡(去发)、耐(或完,留发)。
3、  汉:文、景帝改革刑制。文帝改革(因缇萦为父上书而起。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存在改轻为重的缺陷,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注意:景帝颁布《箠令》)。
4、  魏晋南北朝:宫刑被废除;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死刑分绞、斩;规定了鞭刑和杖刑。
5、  隋唐:《开皇律》中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注意:以劳役刑为主;唐律分死刑为绞、斩。
6、  宋: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刺配法(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
7、  明: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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