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婚姻
1、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式要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 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二、宋朝的婚姻
1、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
3、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
4、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三、传统的继承制度
1、 身份:嫡长子继承制。
2、 财产:诸子均分。
四、宋朝的继承制度
1、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南宋绝户立继承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五、西周的契约形式
1、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
2、借贷契约:傅别。
六、宋时的契约立法
1、规定了红契制度和税契制度。
2、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3、借贷契约: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