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立法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2、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二、西周的礼
1、 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正确含义:庶人也受礼约束,贵族犯罪也要处刑,但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
4、 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三、春秋战国立法
1、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 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 《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淫、狡、城、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四、汉律儒家化
1、 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 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
4、 《春秋》决狱:“论心定罪”。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
1、 形成了律、令(此时开始将这两者作为定型化的法典)、科、格(东魏《麟趾格》)、式(西魏《大统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2、 《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 《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5、 《北魏律》与《南陈律》中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注意:以官职折抵徒刑。
六、隋唐时期立法
1、《开皇律》: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2、唐高祖时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
3、《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4、《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七、宋朝立法
1、《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但篇下分门。
2、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八、明清立法
1、《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
2、《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3、《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注意新增考点:律例关系。
4、 明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