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活卖: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C——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
注意: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4)租佃契约——地主与佃农签定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赌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
贷——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2、婚姻法规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
(四)户绝与继承——有较大灵活性
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注意: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1、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定罪量刑的差别:
(1)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2)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
(3)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