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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判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的制度。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
(2)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奏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列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 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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