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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二)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的打破旧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原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2、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要求;

(二)具体活动

1、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 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3、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

1、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分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法经》与商鞅变法

(一)《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1、主要内容——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
(1)《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

——注意: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4)《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金禁等;

(5)《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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