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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制度--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第三章 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雅典宪法确认的民主制度的演变:
A).梭伦通过“宪法”实行改革(公元前6世纪初)P37.
a.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
b.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政治权利
(第一等级担任最高官职,第二、三等级担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仅能参加民众大会)
c.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
d.设立400人会议(前三等级的公民均可参加)和陪审法院(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雅典最高司法机关)
B).克里斯特尼制定“宪法”(彻底肃清了氏族制度的残余,结束了雅典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过程,进一步巩固了雅典的民主政治)(公元前509年-508年)
a.取消原有部落,重新划分居民住区(划为10个选区)
b.以500人会议代替400人会议,享有更多权利
c.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政权机关
C).(顶峰)阿菲埃尔特制定“宪法”(公元前462年)
a.通过一系列剥夺贵族权力的法案
b.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D).(顶峰)伯里克利制定“宪法”(进一步促进雅典政治、法律的民主化)
a.各级公民均可当选官职
b.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500人会议扩权
c.陪审法院更民主
d.公职津贴(使贫穷的公民也可能担任官职)
在雅典能够通过一系列民主制“宪法”,实行民主政治,有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根源,原因如下:
a.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农业落后,梭伦改革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集中,因此决定*土地收入的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
b.工商业发达,较早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与氏族贵族争夺统治权的斗争,多以氏族贵族的失败或妥协而告终。
c.工商业奴隶主集团之所以强有力,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得到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
d.奴隶数目庞大,为集中力量加强对奴隶的统治,统治集团力图缓和自由民内矛盾。
论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 P40
1.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a.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b.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c.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
2.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a.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
b.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放下农活、手工业者停工放弃生产去开大会仍有不少困难。
c.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d.民众大会虽是最高政权机关,但统治集团却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规定在民众大会上通过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雅典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目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10年。
不法申诉制度:在阿菲埃尔特执政期间采用的,凡雅典公民若发现现行立法中有违反民主制度的,均可向有关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予以修改或废除,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反对势力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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