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在中世纪形成了英吉利法的三种基本形式――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普通法是英吉利法的基础和主要构成部分,体现英国法的基本特点――故称英国法为普通法)
(一)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英国最早出现的一部普通法著作是格兰威尔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1186年);
第二部是布拉克顿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1250年);
第三部是利特尔顿的《土地法论》。
上述权威著作被视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具有约束力成为法院办案的依据。
(二)产生了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衡平法:
衡平法产生的原因:
a、普通法的诉讼程式刻板僵化。
b、普通法内容不适应客观需求。
在英国法中,形成了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的法律体制。
衡平法是弥补普通法的空缺陈旧。
衡平法效力优先原则――公元17世纪确立;
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起纳入“最高法院”-―公元18世纪末――结束两者对立和冲突。
(三)制定法:
爱德华一世――立法很多――人称英国的查士丁尼。
《大宪章》(1215年)――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a.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b.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判例法。
c.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才能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二节 英吉利王国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
(三)信托制
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P104
英国法中的信托制产生于13世纪中叶。
二、契约法
1284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条例》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违约诉讼可以用于约束任何协议或诺言。
英国封建时期的签约形式主要有两种:
1、正式契约――无对价也有法律效力;
2、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无对价无法律效力。
四、家庭法和继承法
(一)家庭法
婚姻被认为是一种宗教上的圣典,一般不允许离婚。
五、刑法
到14世纪,英国刑法中逐渐形成了叛逆、重罪、轻罪的犯罪体系――直到资本主义时期仍在沿用。
六、诉讼法 P109
(二)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将王室法院分为:
a.王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b.普通诉讼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c.棋盘法院(或称国库法院)――审理有关国王财政的案件。
(三)大小陪审团的创立
(四)14世纪爱德华三世时建立了治安法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