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罗马法
一、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
罗马法作为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断后,罗马法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仍保持着效力,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P112
1、通过基督教会法和僧侣的活动。
2、各日尔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用罗马法调整,有的国家还为此编纂了罗马法典,这是自然保留罗马法的重要途径。
3、一些城市对内对外商业交往中仍遵循罗马法。
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一)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
意大利“复兴”罗马法――从研究《国法大全》
――以意大利北部城市波伦亚为中心(波伦亚大学)
――注释法学派――创始人伊纳留――对罗马法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被誉为“法律之光”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了解) P117
第二节 城市法和商法
一、城市法
(二)城市法的渊源 P119
从法律渊源来看,城市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特许状;――“人民宪章”、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2、城市立法;
3、行会章程;
4、习惯和判例
二、商法
(一)西欧商法的形成
1、商法在中世纪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
商法,包括商法和海商法,又称商人法,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于10-12世纪在自治城市中形成。
2、商法于10-12世纪在自治城市中形成。
法制史著作称意大利商法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 P123
3、商法是一种习惯法。
(二)商法的发展
1、共同商法时期(公元10-16世纪)
2、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1561年丹麦的海商法典。
高潮――17世纪,多数国家的商法、海商法典在这时期编纂。
(如路易十四时期法国1673年商法典、1681年海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