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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制度--德国和日本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第十四章 德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德国统一后的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1871年帝国宪法
特点:
a.宪法规定的帝国结构形式虽然是联邦,但中央权利极大,普鲁士在其中据有特殊地位。
b.宪法规定皇帝、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
c.议会是粉饰门面的结构。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d.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第三节 1900年德国民法典
历史法学派法学家-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认为当时德国不具备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条件

第十五章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一、明治维新前日本封建法制的概况
日本奴隶制国家适用的法,是一种固有的以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为表现形式的氏族法。
《大宝律令》、《养老律令》基本上是以唐朝律令为蓝本制定的。
日本的封建法律制度,以律令、式目、御定书三种基本法典为主要代表,另以习惯法为补充。

第二节 日本帝国宪法
一、帝国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
(二)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1889《大日本帝国宪法》三个基本特点:
a.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
b.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
c.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的非常狭窄。

第四节 日本刑法典
二、新刑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一)1907年新刑法典的基本内容
对旧刑法中两个争议作了根本修改:
a.取消了旧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规定;
b.将量刑的幅度扩大,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广阔余地。
(二)1907年新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a.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但又保留了若干封建残余
b.既反映了古典刑法学派的报应刑思想,又打上了社会法学派目的刑理论的印记。

第五节 日本诉讼法典
二、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仿效德国模式建立――具有浓厚的德国法色彩――但保留了某些本国固有的传统。
a.与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相适应,诉讼也分为普通诉讼与行政诉讼两种;
b.刑事诉讼中的公诉采取国家追诉主义,民事诉讼贯穿当事人进行主义,法院不干涉原则;
c.刑事诉讼把预审作为公判前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强调和解;
d.法院得以职权调查取证,一切证据由法官按“自由心证”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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