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法国法律制度
1958年宪法/第五共和宪法/戴高乐宪法――特点: P300
a.宪法没有详细列举公民权利和义务,许多重要的制度也未列入;
b.宪法扩大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利,建立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治体制;
c.宪法不仅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利的中心,也给予政府(内阁)稳定的地位,对议会控制政府的不信任权采取种种限制;
d.宪法缩小了议会的权力;
e.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以执行违宪审查职能。
公共经济法/计划经济法――在法国最为发达
近代法国第一部专利法――1791年制定
第十九章 德国法律制度
魏玛宪法――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垄断资产阶级宪法
《德国民法典》P326 (了解)
企业管理法
联邦德国企业法的重大特点――劳资双方共同管理体制,一般称为双重管理体制。
第二十章 日本法律制度
1946年日本宪法
日本经济法――以众多的单行法的形式存在。
1947年制定的《关于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
――在日本经济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是经济法的核心
――被誉为“经济宪法”
司法制度
1923年《陪审法》――日本第一部
1947年《法院法》、《检察厅法》――仿照美国模式――废除行政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实行单一法院组织体系,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行政诉讼也由普通法院受理。――法院体系仍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简易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法官、检察官、律师,总称“法曹”――“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