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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司法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司法制度    
西周 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 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地方司法与行政官一体。

  御史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御史台 以御史台主监察。
北齐 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唐宋 大理寺 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例。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刑部
审刑院

尚书、待郎为正副长官。
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要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有复核权。关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的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御史台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下设台、殿、察三院。
  三司推事 刑部待郞、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重在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任。
宋太宗,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明清 刑部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
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
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 复核驳正
  都察院 纠察,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的案件。
  三司会审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地方司法机关 明: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
清: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廷杖 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厂卫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九卿会审-明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决但囚犯仍翻供的不服之案。
  朝审-明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大审-明 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秋审-清 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清 对刑部处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热审-清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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