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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六)——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8日

4、司法制度
★★(1)司寇
西周时期在中央机关就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员,周天子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小司寇的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即负责办理具体案件。
(2)狱、讼有分
西周时期,周代就已经开始区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被称为狱,民事案件被称为讼,审理刑事案件被称为断狱,审理民事案件被成为听讼。
(3)审判制度
★★★①五听
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革
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宗法制法律逐渐解体,而战国时期则是以法典法为主要内容的新法制逐步确立的过程。
1、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著名的事例有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刻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邓析竹刑
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竹刑”是一部私刑,
★★★(3)晋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浇铸在铁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1)《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经》共分6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法经》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囚法”(也作“网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第五篇“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内容。第六篇“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史称“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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