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注意:危害皇权罪
2.刑罚:注意:羞辱刑。
(二)秦代的刑罚的适用原则
注意: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依据身高标准。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注意:汉承秦制。
汉文帝废除肉刑。景帝规定减轻笞杖数量,但并未完全废除肉刑,宫刑仍被保留。
(四)汉律的儒家
1.上请与恤刑。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恤刑,即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2.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魏律》在内容上的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继承了两汉以来汉律的儒家化,被称之为“儒家经典原则的法律化”。“八议”即是其体现。
2.《晋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
《晋律》确立了适用刑罚的轻重标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3.《南陈律》:加入“官当”的内容
4.《北魏律》
5.《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其在内容上的特点为:规定了“重罚十条”。
6.北周律:“流刑分等”,并为以后的法典和刑罚系统所继承。
7.死刑复核制度。 客观上既维护了王朝法律的统一,又是对传统“慎刑”思想的制度设计。
8.宫刑被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