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核心:“礼”和“刑”的关系问题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德”反映的是一种现实社会的政治评价。
“明德慎罚”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这种思想自西周以来就突出的体现在礼刑关系中。
“礼”和“刑”体现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种法律形态关系。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2)借贷契约。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
(2)婚姻“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按照周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注意:古今继承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