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中国的唐代和宋代,日本会广泛的派遣人员到中国来学习,像遣唐使等等。到了近代西方的政治经济制度更为有优势的时候,日本这个民族转而学习西方,所以在亚洲继受西方法律问题上,日本应该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在司法诉讼制度上,也体现着这样的特点。日本从明治维新后,开始比较全面的接受西方这套法律制度。日本这个民族有许多的优点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对待西方文化上,日本人曾经有过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我们对于这些外来的文化,就像随着四季换衣服一样。”然后也对中国人比喻:“说中国人则不同,你们像脱皮一样,你们的过程要来得非常缓慢,而且非常痛苦。更重要的是在变化过程中,你们会很冒风险。”这个比喻是很形象的。在近代的司法诉讼制度上,日本也是广泛的采用欧洲大陆法的一套结构,如在法院制度的设计上,日本往往被称为叫做“裁判所”,这样一套制度,后来又直接的影响到中国清末民初的司法诉讼制度。当然,日本作为一个大陆法传统的国家,二战之后,由于受美国占领,受到了越来越多普能法因素影响。
在司法诉讼制度中,也体现着这样的一个特点,就是它的法院也像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那样,也有着司法的审查权力。在近来,如因为小泉参拜靖国神社,地方法院也对这一行为作出了一些司法判决,认为它违背宪法、违背法律,而这样的一套司法结构实际上与其说是传统大陆法的一个结果,不如说是二战之后受美国普通法影响的一个结果。在大陆法自身的发展形成过程中,更多的受到的是罗马法的影响,所以也是大陆法的特点之一。
如果把大陆法和普通法相比较,它们有着诸多的不同。如在法典的存在形态上,大陆法更多的体现一种分部门的成文的法典法,而普通法没有大陆法这种部门法的严格理论;在对具体原则的应用上,大陆法强调的是那种基于法典的严格的条文逻辑性,而普通法显得就更为灵活,它通过的是对个案所归纳出的一些先例原则,对后来具体案件的一种有针对性的适用和选择。两大法系应该说各有优缺点,普通法的灵活值得大陆法采纳,而大陆这种法典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着普通法法律庞杂、不便于领会的弱点。所以两大法系的融合在今天最突出的体现是在普通法系中制定法越来越多,法典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而在大陆法的传统结构中,越来越注重案例或者是判例的应用与解读。所以从古代的罗马法开始,在欧洲的法律文明进程中,虽然出现了不同的法系,但是,他们只是这种法律文化现象上的不同表现而已。它们有着非常高度同一的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的认同。
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在立法上都有一个共同的变化,这就是立法权被越来越多的授予行政部门来实现。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应该由立法机关来运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快和一些专门制度的设计使得立法机构没有能力也不便于及时的制定一些最有效的法律。法机构往往体现的是西方近代的政党政治。由于政党政治的利益冲突,往往会使一个社会急需的法案会久拖不决,争议不下,为了社会的发展人们就选择了一种委托立法的形式,就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也就是现在各国的国会议会,把针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专门性的立法权限授予社会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它们完成。无论是在普通法还是在大陆法系统中,都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在欧洲各国所出现的社会立法,它们大都采取的是这样的一种方式。这也是两大法系在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