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 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 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订长达11年时间,对《武德律》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现在也有一些研究说《永徽律》实际上是《贞观律》的一个翻版。习惯上人们说的《唐律疏议》是《永徽律》制订之后对律文的每一个条文都按照儒家经典做出一番解释,而对律文用儒家经典做解释的渊源又出自《晋律》。《晋律》颁布以后,有两个儒家的代表人物——张斐、杜预对《晋律》逐条加以说明,这些说明被晋武帝认为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晋律》又称为“张杜律”。《考试大网原创》后来的唐律(《永徽律》)就是继承了这样的做法,对《永徽律》的每个律文也按照儒家的经典来做出解释,这些解释在每条的开头往往在行文上都有“议曰”,属于律文以外的解释性说明,这些解释被称为“疏文”。所以后人将唐律简称为《唐律疏议》。还有一个古代的说法——《永徽律疏》,即今天所称“唐律”。
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勤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例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理切害”,并做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做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于《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唐代在立法了除了这部唐律,还有一部完成与唐玄宗时期的记载着王朝典章制度的法规汇编——《唐六典》。
关于唐律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按照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华法系”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要将其与唐律结合起来理解。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发明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一个(超过一个国家以上的)地域所遵循的共同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上,以唐律为代表的整个东亚,包括当时的日本、朝鲜、越南等都在适用这样一套法律制度,所以西方人把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律称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律文化中很独特的代表,最能够体现中华法系内容、结构和原则特点的恰恰就是唐律。所以要将这两个概念关联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