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朝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律,共计7篇30卷460条。吴元年《大明律》。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因此在吴元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编律285条,令145条,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就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进460条。
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明前期,《大明律》和《明大诰》伴随着明王朝制度的完善,又出现了《明会典》,构成明王朝主要立法规模,同时朱元璋很迷信自己的《大明律》告诫子孙不得修改,但是社会变化法律怎么会没有变动呢?子孙又没有办法得罪他,就想到变通的办法,就是修例。所以例就成了明清两代最重要的补律不足的法律渊源。
(二)清朝
1.《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的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2.清代的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3.明清会典:
(1)《大明会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4.奸党罪与充军刑
明清两代在刑罚的制度设计上,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和罪名,如《大明例》中有一个维护皇权的“奸党罪”。“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5.明清适用原则有了新的变化特点
清代有一个刑部长官薛允升,写了本书叫做《唐明律合编》,这本书意在评价清律,但他怕因文字获罪,借由明律和唐律的比较来指涉当朝。明清的法律有很明显的继承关系,通过明律和唐律的比较,得出这样的规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表示凡是事关皇权的违法犯罪的处刑都重于唐律,当然清律的处刑更重于明律。
凡是关于日常社会风俗礼仪的犯罪,清律明显的轻于唐律。体现了传统帝制后期王朝法典打击针对性越来越具体。这些都是明清两朝法律立法、法典结构和法律内容上一些典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