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订的过程,引入了大量的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则。
在新刑律的修订过程中,由于主持修订的沈家本等人过于激进,受到了当时比较保守的像张之栋等人的批评。就形成了当时的礼法之争。就是保守的礼学派和激 进的法学派的争议。最后争议妥协的结果是新刑律的后面在颁布的前提下,附上了暂行章程五条。这五条分别针对中国当时伦常的维护。
在诉讼体制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以后又分别制定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和《大清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大理院编制法》。但这个时期真正指导清廷地方诉讼的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典,叫做《试办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