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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总体分析与备考指引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8日
  一、分值概况 
  法制史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较小,从2003年第一次列入考试范围以来,每年的分值稳定在10~12分之间,题型均为客观题。
  二、命题思路及趋势
  对法制史的复习,首先应当把握其考查特点。纵观五年的考试试题,大体呈现以下几点:
  (一)“重者恒重”是其最突出特点。法制史的内容含量十分浩大,但限于考试,针对的还是重点内容的考查。像西周的婚姻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变化、唐朝的刑罚制度、罗马法、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等等,都是司法考试屡考不爽的考点。
  (二)“细节至上”。法制史本身属于历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其法学理论极少,考查内容侧重客观事实,因此命题注重对细节的考查。例如2007年考查商鞅变法的内容,选项是对变法的内容稍加改动而设立的,要求考生在这四个选项中找出正确答案。题目难度不大,但四个选项十分具有迷惑性,如对B项“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的伦理基础”的判断,商鞅变法的内容中确实有“改法为律”,但其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而不是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这就需要考生对商鞅变法内容精准的把握,通过细节的辨析,才能找出答题的关键。
  (三)“增加综合性”。法制史的内容经过五年的考查,很多重点内容已被多次考查,为了增加考题的难度,命题者愈来愈倾向一题大容量的考查方式,因此出现了知识点古今中外的大融合。最有代表性当属2007年卷一第58题,四个选项分别表述了古今中外不同历史学家的法学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考查知识面十分广泛。
  (四)“实践类题目时有出现”。记忆型题目是法制史考查的主要题型,但是近几年对法律从业人员实践性要求的提高,司法考试也逐渐加大对法律从业人员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查,反映在法制史的考查中,就是出现了许多分析古代案例的考题,例如2005年的第15题,2006年的第63题。这种题目的出现,要求考生对法制史不能单纯的背诵记忆,还要对各种史实所蕴含的理论实践意义进行理解掌握。
  三、复习方法
  在明确了法制史的司法考试特点后,考生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针对性复习:
  (一)重点内容重点复习。这是针对“重者恒重”的特点的复习方法。其中依据就是历年真题,通过对历年真题的掌握,考生可熟悉司法考试的命题难易程度、命题规律和趋势,归纳考试重点,少走弯路。
  (二)宏观把握,形成知识体系。法制史的知识点很繁琐,但其本身的系统性很强,其内容可由纵、横两条主线串联:纵向是指各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如何规定,横向是指各国不同时期司法如何运作。考生在复习时应自觉的把有关知识点纵向归结起来,然后再就相关联知识点横向对比,形成知识体系。以唐宋时期为例:
朝代
项目
立法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2.宽减 稳定 划一 1.强化中央集权 2.重典治贼盗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典 律令格式 编敕 编例
主要律典 《开皇律》
《大业律》
《武德律》《贞观律》 《永徽律疏》《开元律疏》 《唐六典》 《宋刑统》 《盗贼重法》
主要罪名 十恶(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1.七杀 2.六赃 3.伤害 4.泄露机密罪 1.贪墨罪 2.强劫贼盗罪 3.妖书妖言罪
刑罚 五刑:死(两种)流(三等)徒 杖 笞(五等) 五刑 1.折杖法 2.刺配 3.凌迟
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 3.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 4.老幼废疾减刑 5.累犯加重 6.特权原则(议 请 减 赎 当) 7.化外人处罚原则  
民事法律内容   1.债权:出举举取 息债 便取 负债欠负 指质 收指典质 2.主婚权 婚书聘财为要件 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3.七出 三不去 义绝 和离 4.权位嫡长子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 1.契据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 2.债权:买卖(绝卖 赊卖) 租赁 租佃 典卖(负债 出举) 3.结婚年龄(男15,女13) 4.七出 义绝 5.遗产兄弟均分 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6.立继 命继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1.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2.审刑院
地方司法机关 1.州
2.县
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
2.县
1.提点刑狱司 2.州 3.县
审判制度   1.举劾 告诉 直诉 2.五听 3.以律、令、格、式定罪 4.回避制度 5.上诉 复审 死刑复奏 6.秋冬行刑 1.御笔断罪 2.翻异别勘 3.规定审判期限

  (三)在复习时对相似和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比较和分析。中国法制史中的法律名词很多,且比较生僻,再加上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定,同时又没有相应的法条来帮助考生加强理解和记忆,因此考生容易产生混淆,导致记忆错误,因此对比和分析就会帮助考生理清脉络,增强记忆。例如对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对比: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
  秦朝:连坐、诬告反坐。
  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
  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总之,对于法制史的复习,考生可做到熟悉教材,抓住真题,重视细节三个步骤,就可以轻松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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