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较小,从2003年第一次列入考试范围以来,每年的分值稳定在10~12分之间,题型均为客观题。
二、命题思路及趋势
对法制史的复习,首先应当把握其考查特点。纵观五年的考试试题,大体呈现以下几点:
(一)“重者恒重”是其最突出特点。法制史的内容含量十分浩大,但限于考试,针对的还是重点内容的考查。像西周的婚姻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变化、唐朝的刑罚制度、罗马法、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等等,都是司法考试屡考不爽的考点。
(二)“细节至上”。法制史本身属于历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其法学理论极少,考查内容侧重客观事实,因此命题注重对细节的考查。例如2007年考查商鞅变法的内容,选项是对变法的内容稍加改动而设立的,要求考生在这四个选项中找出正确答案。题目难度不大,但四个选项十分具有迷惑性,如对B项“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的伦理基础”的判断,商鞅变法的内容中确实有“改法为律”,但其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而不是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这就需要考生对商鞅变法内容精准的把握,通过细节的辨析,才能找出答题的关键。
(三)“增加综合性”。法制史的内容经过五年的考查,很多重点内容已被多次考查,为了增加考题的难度,命题者愈来愈倾向一题大容量的考查方式,因此出现了知识点古今中外的大融合。最有代表性当属2007年卷一第58题,四个选项分别表述了古今中外不同历史学家的法学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考查知识面十分广泛。
(四)“实践类题目时有出现”。记忆型题目是法制史考查的主要题型,但是近几年对法律从业人员实践性要求的提高,司法考试也逐渐加大对法律从业人员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查,反映在法制史的考查中,就是出现了许多分析古代案例的考题,例如2005年的第15题,2006年的第63题。这种题目的出现,要求考生对法制史不能单纯的背诵记忆,还要对各种史实所蕴含的理论实践意义进行理解掌握。
三、复习方法
在明确了法制史的司法考试特点后,考生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针对性复习:
(一)重点内容重点复习。这是针对“重者恒重”的特点的复习方法。其中依据就是历年真题,通过对历年真题的掌握,考生可熟悉司法考试的命题难易程度、命题规律和趋势,归纳考试重点,少走弯路。
(二)宏观把握,形成知识体系。法制史的知识点很繁琐,但其本身的系统性很强,其内容可由纵、横两条主线串联:纵向是指各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如何规定,横向是指各国不同时期司法如何运作。考生在复习时应自觉的把有关知识点纵向归结起来,然后再就相关联知识点横向对比,形成知识体系。以唐宋时期为例:
朝代 项目 |
隋 | 唐 | 宋 |
立法指导思想 | 1.德本刑用 2.宽减 稳定 划一 | 1.强化中央集权 2.重典治贼盗 | |
法律形式 | 律令格式典 | 律令格式 编敕 编例 | |
主要律典 | 《开皇律》 《大业律》 |
《武德律》《贞观律》 《永徽律疏》《开元律疏》 《唐六典》 | 《宋刑统》 《盗贼重法》 |
主要罪名 | 十恶(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 1.七杀 2.六赃 3.伤害 4.泄露机密罪 | 1.贪墨罪 2.强劫贼盗罪 3.妖书妖言罪 |
刑罚 | 五刑:死(两种)流(三等)徒 杖 笞(五等) | 五刑 | 1.折杖法 2.刺配 3.凌迟 |
刑罚适用原则 |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 3.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 4.老幼废疾减刑 5.累犯加重 6.特权原则(议 请 减 赎 当) 7.化外人处罚原则 | ||
民事法律内容 | 1.债权:出举举取 息债 便取 负债欠负 指质 收指典质 2.主婚权 婚书聘财为要件 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3.七出 三不去 义绝 和离 4.权位嫡长子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 | 1.契据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 2.债权:买卖(绝卖 赊卖) 租赁 租佃 典卖(负债 出举) 3.结婚年龄(男15,女13) 4.七出 义绝 5.遗产兄弟均分 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6.立继 命继 | |
中央司法机关 |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 1.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2.审刑院 |
地方司法机关 | 1.州 2.县 |
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 2.县 |
1.提点刑狱司 2.州 3.县 |
审判制度 | 1.举劾 告诉 直诉 2.五听 3.以律、令、格、式定罪 4.回避制度 5.上诉 复审 死刑复奏 6.秋冬行刑 | 1.御笔断罪 2.翻异别勘 3.规定审判期限 |
(三)在复习时对相似和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比较和分析。中国法制史中的法律名词很多,且比较生僻,再加上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定,同时又没有相应的法条来帮助考生加强理解和记忆,因此考生容易产生混淆,导致记忆错误,因此对比和分析就会帮助考生理清脉络,增强记忆。例如对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对比: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
秦朝:连坐、诬告反坐。
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
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总之,对于法制史的复习,考生可做到熟悉教材,抓住真题,重视细节三个步骤,就可以轻松备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