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 :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 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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