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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2)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4日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
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 六杀:(1)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唐律》 六杀:(2)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              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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