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法典演变历程 | 战国魏国《法经》(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6篇)—>汉初《九章律》(9篇)—>三国魏国《曹魏律》(“八议”入律)—>西晋《秦始律》(《晋律》,五服制入律)—>北朝《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隋《开皇律》(封建法律定型化,“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l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职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
《法经》 | 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
《北齐律》 |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
《永徽律疏》 | 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类是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
《唐六典》 |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
《明大诰》 | 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
《宪法重大信 条十九条》 | 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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