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产生和发展
信徒
神职人员:在教会中有一定职务的人
基督教制定的对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主要介绍天主教会的法律,很少涉及新教(北欧)和东正教(俄、东欧)
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基斯坦。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后来基督教的教义转而宣扬“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也改变了对基督教的态度;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它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由此产生。
三个发展阶段——
一. 早期(AD4—9)(教权依附于世俗权威)——丕平献土奠定教皇国国土。公元754和756年,法兰克国王为酬答教皇为其加冕,两次攻打教皇的敌人,赠与教皇土地,使之成立教皇国。基督教获得合法地位后才确立并拥有立法权。
二. 全盛时期(AD10—15)
1. 高潮表现: 考试大论坛
(1) 教皇在教会立法中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与世俗君主的斗争中取得胜利
(2) 教会法管辖范围扩大,渗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判断标准——审判对象,信徒、神职人员;案件性质,凡涉及教会利益、宗教信仰、婚姻的案件。法学依附于教会,成为教会的婢女
(3) 教会法研究达到高潮
2.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东派以拜占廷(君士坦丁堡)为中心(东正教“牧首”)
三. 衰落阶段(AD16— ) 来源:www.examda.com
第二节 渊 源
一.《圣经》
1.《新约全书》: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形成于公元世纪1下半叶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福音书》、《使徒行传》、《使徒书信》、《启示录》,原文是希腊文
2.《旧约全书》是犹太教的经典,由《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法律意识最明显,不是摩西制定的,是上帝假借其手传授的)、《先知书》和《圣录》组成。原文是希伯来文。上帝与犹太人之间订下的约定。
3.“传十诫”——十诫内容是基督教立法的核心 来源:考试大
戒律——
(1) 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崇拜其他的神
(2) 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
(3) 不可妄称上帝耶和华的名字
(4) 当守安息日为圣日
(5) 须孝敬父母
(6) 不可杀人
(7) 不可奸淫 来源:www.examda.com
(8) 不可偷盗
(9) 不可做假证,陷害他人
(10) 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
二.教皇教令及其汇编(相当于罗马皇帝的敕令)——主要表现形式(级别逐渐降低):
1. 教皇诏书:对重大事件的决定、命令
2. 通谕:向全世界或某一国家地区天主教会颁布的公开文件
3. 自动诏书:无任何人奏请或机构辅助而自动发布的文件 考试大论坛
教令集——最早的是《格拉蒂安教令集》,本质上是私人汇编,但得到官方承认;官方法典编纂有《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四部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
三.宗教会议决议
内容——规定教会组织和神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对宗教反对派的处置;教会法庭的职权及条例
宗教会议——包括全教会议和地方会议
四. 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 教阶制度
1. 理论根据:教会的“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
2. 五等 来源:考试大
(1) 教皇——①以前是罗马城主教;现在是教皇国君主②由一小撮人在西斯廷教堂选举③教皇特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定;有权不经过宗教会议同意,任免主教及划定主教辖区(任免主教及划分教区);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各地教会的重大案件一律呈送教皇审核,最高司法权;教皇本身不受任何审判;一经当选,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2) 枢机主教(红衣主教)——由教皇任命,是教皇的高参、亲信、特别使节,可选举或被选举为教皇
(3) 主教——由教皇任命,拥有主教管辖区即教省的最高管辖权
(4) 神甫(父)——管辖范围是教区,新教称为牧师
(5) 修士修女
二. 财产权——教会拥有大量的地产和动产,是欧洲最大的封建主。通过税收、捐赠获得土地;对其土地和动产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不受世俗政府的约束:“弃绝罚”:凡强占教会财产,应受此惩处
三. 债权制度——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契约终结制度“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不受契约约束。死抵押权: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又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实质是维护债权人利益
四.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1. 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2. 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是:凡许“守童身愿”、“贞节愿”以及“领受高级神品愿者”,禁止结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及叛教者不准结婚;法亲(因收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近亲和神亲禁止结婚
3. 撤消婚姻关系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婚姻;男女一方无性行为者;重婚;与异教徒的婚姻;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后三者应为禁止之列)
五. 诉讼制度
1. 纠问式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公众告发或被害人控告,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主要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与抗辩式诉讼相对。
2. 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残忍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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