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四个时期(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母法,其民法典尤其具有代表性)
1. 日尔曼法时期(5世纪——9世纪)
2. 法兰西封建法时期(9世纪——18世纪下半叶)
(1) 封建割锯阶段→等级代表君主制阶段→君主专制阶段
(2) 显著特点:诸法并存,法律渊源分散,包括习惯法、罗马法、成文法,王室法令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才大量出现
(3) 法域:以中部的卢瓦尔河为分界,北部以巴黎为中心,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习惯法地区;南部靠近地中海,商品经济发展早,以罗马法为主的成文法地区
(4) 当时民事法律带有强烈的等级色彩;刑事法律上则非常野蛮
3. 资产阶级立法时期(18世纪末——19世纪末)(现代法确立的时期)
(1) 初创阶段(1789—1799)——制定许多单行法令,如《人权宣言》、雅各宾派时期颂布的法令等;彻底摧毁封建制度
(2) 全面立法时期(1799—1815)——拿破仑亲自领导制定六法: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法制发展阶段(1815—19世纪末)
4. 现代立法时期(20世纪以来)
(1) 出现新型立法(新的法律部门)
(2) 对以前的六法进行适当地修改,但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实际上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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