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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之魏晋南北朝记忆技巧

来源:233网校 2012年2月22日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记忆口诀】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考试大论坛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记忆口诀】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魏律》。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关键词记忆:取精用宏;20篇)
  (4)《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记忆口诀】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5)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①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②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
  ③比是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④式是公文程式。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贵族官僚)
  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关键词记忆:周礼;八辟;)
  (2)“官当”制度确立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记忆口诀】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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