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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之汉代的法制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1月6日

(一)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条件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直接起因 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
3.内容 (1)文帝 ①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为笞三百;
③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④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景帝 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4.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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