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
《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记忆口诀】《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2.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
(1)条例
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2)则例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3)事例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4)成例
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3.《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
《清会典》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清代的司法制度
1. 清代的刑部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清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答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府为第二审级,负
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件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3.清代的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
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
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经过秋审和朝审后,
案件分四种情况:
①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则奏请执行。
②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候。
③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④留养承嗣,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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