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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西周的司法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13日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①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②刑事案件成为狱,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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