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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15日
  (1)“八议”入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贵族官僚)
  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关键词记忆:周礼;八辟;)
  (2)“官当”制度确立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记忆口诀】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3)“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投降)
  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凶残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刑罚制度改革
  ①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②规定流刑。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③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流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④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关键词记忆: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记忆口决】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关键词记忆:北魏太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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