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中国法律史

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宋刑统》与编敕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18日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1)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记忆口诀】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3.律与敕的关系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同类试题:刑法习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 国际私法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 国际法练习题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