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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继承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18日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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