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二、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2. 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宪法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3.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前10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此外,具有重大影响的还有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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