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
1. 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御史制度。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
1. 狱讼
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2. 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1)“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①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③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④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⑤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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