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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0月8日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 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 法人。

  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会。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 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 物权。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非特定物、有主物和无主物、原物和孳息等。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 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 债。

  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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