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的司法制度
1. 法院组织。
在封建社会,法国已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即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终审法院即巴黎高等法院及其所属的省高等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先适用控告式诉讼,后采用纠问式诉讼。
2. 民事诉讼制度。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法典共2篇1042条。法典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民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这部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其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其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其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在其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
3. 刑事诉讼制度。
(1)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2)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
(3)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
(4)法典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1957年法国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也是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新法典保留了旧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和不少制度,同时也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规定了许多新的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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