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1.使馆与领馆的区别
全面代表与局部交涉、职务和任务差异、职务范围(全境与辖区)、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2.外交机关体系
外交机关 |
中央外交机关 |
国家元首 |
最高代表 | ||
享有完全的外交特
权与豁免 | |||||
元首无须出示外交
全权证书 | |||||
政府: 一国最高行政机关、
首脑无须全权证书 | |||||
外交部门:处理日常外交事
务、外交部长无须全权证书 | |||||
外交代表机关 |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
使馆 |
大使级 | ||
公使级 | |||||
代办级 | |||||
驻国际组织的常驻
代表 | |||||
临时外交代表
机关:特别使
团 |
事务性使团 | ||||
礼节性使团 |
3.使馆
(1)使馆组成人员
使馆人员 |
馆长 |
大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
高一级使节,享有最高礼遇 |
公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
二级使节,礼遇稍逊于大使 | ||
代办:外交部长向外交部长
派遣的使节,与“临时代
办”不同 | ||
一般外 交人员 |
参赞: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
务的高级别外交官 | |
武官:作为武装力量代表,
处理军事合作事务的外交官 | ||
外交秘书:分一、二、三
等,按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和
文书 | ||
随员:最低一级的外交官 | ||
说明:以上人员及其构成同一
口之家属享有完全的特权与豁免 | ||
行政技术人员:译员、工程师、行政
主管、会计等,不是外交官 | ||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
等,不是外交官 |
(3)使馆的职务(代表、保护、谈判和交涉、调查和报告、促进)
(4)外交代表的派遣和开始执行职务的时间:哪些人的派遣须经接受国同意;馆长递交国书开职,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到任开职。
(5)使馆及其人员的外交特权和豁免(见后图的比较)
(6)使馆及其人员的义务:(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职务、不为私益、洽谈公务遵循程序)
(7)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得干涉内政)
领馆人员 |
领事官员 |
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
职从事领事职务 |
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
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
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
职务 | ||
领事雇员 |
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 | |
通常包括:译员、速记员、
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 ||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
修理工、传达人员等 |
(2)领馆及其馆长的等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3)领馆及其人员的义务:基本和使馆相同
(4)领事馆的职务(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
5.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
使馆馆舍的 特权与豁免 |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
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可侵犯 | ||
通讯自由 | ||
使馆免纳捐税 | ||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 ||
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 ||
外交人员特 权与豁免 |
人身不可侵犯 | |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 ||
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管辖豁免 | ||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
外、豁免之放弃 | ||
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 ||
其他特权与豁免:于个人劳
务和服兵役等 | ||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范围以
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豁免 | ||
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行为
享有豁免、所得免税、免于保险办法 |
领事特权与豁免 |
领馆馆舍的 特权与豁免 |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范围、推
定同意、征用问题) |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 ||
通讯自由 | ||
免纳捐税 | ||
领馆人员有行动自由 | ||
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与派 遣国国民通讯联络 | ||
领事官员特 权与豁免 |
人身不可侵犯(一定程度) | |
管辖豁免:例外 | ||
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 ||
其他特权与豁免:免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 | ||
领事雇员: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享有和领事官员相同的司法和管辖豁免 | ||
领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服务的工资免纳捐税 |
6.公约与我国法的对比
我国法律规定稍宽于公约的规定(外交护照持有人享有特权与豁免、领事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书及信件不得侵犯、领事官员职务外行为的管辖豁免依条约或对等原则处理、家属范围)
例题:约翰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某日清晨约翰目睹了发生在乙国一街道
拐角处的一起持刀抢劫事件。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
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
国际法的规则,下面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约翰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
B.约翰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约翰
应出庭作证
C.约翰就该持刀抢劫事件不得拒绝作证,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可以依照本
国法对其强制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
D.约翰就该持刀抢劫事件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也不得对其
施以强制或处罚
二、条约法
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
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
(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
(2)认证(草签、暂签、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
(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3.保留和登记
4.条约的效力
(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规则
6.条约的修订规则(修正和修改)
(例题)33.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