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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分论三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1.使馆与领馆的区别

全面代表与局部交涉、职务和任务差异、职务范围(全境与辖区)、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2.外交机关体系

 

外交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

最高代表

享有完全的外交特

 

权与豁免

元首无须出示外交

 

全权证书

政府: 一国最高行政机关、

 

首脑无须全权证书

外交部门:处理日常外交事

 

务、外交部长无须全权证书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

大使级

公使级

代办级

驻国际组织的常驻

 

代表

临时外交代表

 

机关:特别使

 

事务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3.使馆

1)使馆组成人员

使馆人员

馆长

大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

 

高一级使节,享有最高礼遇

公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

 

二级使节,礼遇稍逊于大使

代办:外交部长向外交部长

 

派遣的使节,与“临时代

 

办”不同

一般外

交人员

参赞: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

 

务的高级别外交官

武官:作为武装力量代表,

 

处理军事合作事务的外交官

外交秘书:分一、二、三

 

等,按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和

 

文书

随员:最低一级的外交官

说明:以上人员及其构成同一

 

口之家属享有完全的特权与豁免

行政技术人员:译员、工程师、行政

 

主管、会计等,不是外交官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

 

等,不是外交官

3)使馆的职务(代表、保护、谈判和交涉、调查和报告、促进)

4)外交代表的派遣和开始执行职务的时间:哪些人的派遣须经接受国同意馆长递交国书开职,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到任开职。

5)使馆及其人员的外交特权和豁免(见后图的比较)

6)使馆及其人员的义务:(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职务、不为私益、洽谈公务遵循程序)

7)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得干涉内政)

4.领馆  

领馆人员

领事官员

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

 

职从事领事职务

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

 

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

 

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

 

职务

领事雇员

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

通常包括:译员、速记员、

 

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

 

修理工、传达人员等

2)领馆及其馆长的等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3)领馆及其人员的义务:基本和使馆相同

4)领事馆的职务(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

5.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的

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可侵犯

通讯自由

使馆免纳捐税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外交人员特

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管辖豁免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

 

外、豁免之放弃

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其他特权与豁免:于个人劳

 

务和服兵役等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范围以

 

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豁免

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行为

 

享有豁免、所得免税、免于保险办法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的

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范围、推

 

定同意、征用问题)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通讯自由

免纳捐税

领馆人员有行动自由

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与派

遣国国民通讯联络

领事官员特

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一定程度) 

管辖豁免:例外

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其他特权与豁免:免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

领事雇员: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享有和领事官员相同的司法和管辖豁免

领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服务的工资免纳捐税

6.公约与我国法的对比

我国法律规定稍宽于公约的规定(外交护照持有人享有特权与豁免、领事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书及信件不得侵犯、领事官员职务外行为的管辖豁免依条约或对等原则处理、家属范围)

    例题:约翰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某日清晨约翰目睹了发生在乙国一街道

    拐角处的一起持刀抢劫事件。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

    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

    国际法的规则,下面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约翰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

    B.约翰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约翰

       应出庭作证

        C.约翰就该持刀抢劫事件不得拒绝作证,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可以依照本

       国法对其强制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

    D.约翰就该持刀抢劫事件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也不得对其

      施以强制或处罚 

二、条约法

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

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

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

2)认证(草签、暂签、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

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3.保留和登记

4.条约的效力

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规则

6.条约的修订规则(修正和修改)

(例题)33.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
A
.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
.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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