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一般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又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3)域外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的七种向国外送达的方式: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诉讼代理人、分支机构、邮寄、公告;外国向中国送达方式
(4)域外取证——域外取证方式主要包括:代为取证;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a.提出的主体、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向对方国家的法院请求。
b.审查的标准: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我国法院须依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法院有管辖权、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审判程序公正,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如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不予以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例题)72.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6)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a.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全国统一区际冲突法、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类推国际私法解决、适用与解决国际私法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
b.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7)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a.中国区际冲突之解决方案:a.各自的区际冲突法b.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c.全国统一实体法
b.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安排(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送达与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