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握国际法的基本体系。
国际法学主要是以国际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它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法是什么?二是国际法的具体法律制度是什么?所以,它的内容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法本体论,第二部分是国际法各别论。其中第二部分的内容又可分为平时国际法和战时国际法两类。国际法本体论由教材前五章的内容构成。这部分内容首先讲述了国际法的概念、效力根据、性质、渊源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等基本知识和理论。平时国际法主要是有关和平时期国家间共处、交流、合作等的法律规范、制度和原则。它由三方面内容构成:第一方面内容是确立国家间的“独立体制”,主要包括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法上的领土、海洋法等。其主要目的是在国家利益间合理划界。第二方面内容是确立国家间“交流与合作体制”,由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和国际组织法三章构成。其主要目的是使国家及国家间利益得到实现和增殖。第三方面内容是确立国家间的“保护体制”,包括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环境保护两章。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国际社会两大基本构成要素——人类与环境的保护。战时国际法由战争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及国际争端的解决两章构成。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消除和预防战争,和平解决各种国际纷争。其中国际法本体论为基础,国际法各别论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与发展。
二、以国内法为杠杆,熟悉国际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尽管国际法(学)与国内法(学)有很大的不同,但两者都是由理性人组成的国家所制定的,并且前者是在后者已产生并有相当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两者间有着割不断的联系。
学习国内部门法学时,首先接触到的总是该部门法学的概念、特性、基本原则等内容。这显然是法律本体论的组成部分。接着学习的才是作为各别论的具体法律制度。所以,依据前面的体系设计,国际法学与国内法学首先在体系上有“雷同”之处。更重要的是,国际法中的许多基本法律制度都是由国内法特别是古罗马法发展而成的。
(1)众所周知,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里的法律关系显然是国内法上的概念。但如把其中的“人”换成“国家”,不就构成了国际法律关系了吗?事实上,法律关系的确在国际法中同样存在,而且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
(2)根据民法原理,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同样存在国际法主体及其应有内涵。
(3)在罗马法中有所有权一概念。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便与所有权在特性上相似。
(4)在国内法上有代理、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显然影响了国际法上的国家代表、国家继承和国家责任等制度的形成。此外,国内刑法上有正当防卫,国际法上有自卫权等等。总之,学习国际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时,在注意其应有特性时应尽量把它与国内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联系起来,这样你便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