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A.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B.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与行为地法
C.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法律关系成立地法等
例外:
A.涉及特权特别是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B.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C.缔结合同的方式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合同的准据法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1、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A.适用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成立时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
2、代理外部关系的适用
A.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B.主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混合适用以上方法
我国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适用于代理合同的法律应是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仅限于本人与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即仅为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 时效的法律适用)
A.大陆法系一般适用所属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普通法系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规定: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