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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五章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1日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能力概念: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
A.一般权利能力: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B.特别权利能力: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在国内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一般不适用外国法)外国人特别权利能力问题应该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A.权利能力的开始:一般公认的要件:与母体分离;保有生命
B.权利能力的终止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行为能力概念: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两个条件:达到法定年龄;心智健全能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A.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B.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自然人行为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属人法;B.不动产所在地法;C.行为地法
我国规定: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则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通行作法: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所属国法或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我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属人和属地折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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