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国际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四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1日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直接反致: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适用法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 ;
转致: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
间接反致: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但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 。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制度;民事领域也不接受反致。因此,涉及中国的案例要小心。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我国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以内国法取而代之,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适用一般法理。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阅司法协助规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外国法时,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代替外国法。适用外国法错误,均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构成要件:主观上规避法律出于故意1;规避的对象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2;行为方式上是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因素来实现法律夫避3;结果上规避行为已经完成4。
法律规避的效力:多数国家认为无效,注意:改变报考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法律规避的对象:既包括内国法又包括外国法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