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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二章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1日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是内国,另一是外国,以内国国籍为准;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
(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有一个内国住所,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住所,同时取得则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也有以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其住所的,住所异时取得,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
我国,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自然人的居所  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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