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仲裁一般规则
A.仲裁协议:条约、条款、专案仲裁协定
B.仲裁庭:最少一人,通常3-5人
C.适用法律:无特别约定则适用《国际法院规约》
D.程序:依约定,无约定由仲裁庭确定
E.裁决:终局
二、法院方式
国际法院
A.组成:①15名法官 ②专案法官(不适用回避) ③书记处
B.管辖:
诉讼管辖
对人:①会员国 ②非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③都不是,须声明愿意接受管辖;对事:①自愿管辖 ②协定管辖 ③任择强制管辖
咨询管辖
C.诉讼程序:①起诉 ②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③附带程序
D.判决。除中止诉讼外都作判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效力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
诉讼管辖、咨询管辖
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的判决属于终局判决,对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当事国须承诺遵守。如果任何事件当事国不履行依法院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时,其他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办法,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前南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不是国际法院的下属机构,也不是普通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国际海洋法庭
A.21名法官组织
B、当事人范围:①公约的缔约国 ②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开始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③其它授权海洋法庭的当事者
提交海洋法庭的两项补充规定:
A.须用尽当地救助
B.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国或国籍国应邀参加司法程序